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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梅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Z18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梁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3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答应其同学房某某(另案处理)帮助注册公司用于刷流水的请求后,在房某某的职员的带领下以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了两家公司(梅州市**贸易有限公司、梅州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梁某某将两家公司的“8件套”(营业执照正、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公章、法人私章、对公账户、网银U盾、绑定银行账户的手机卡,俗称“8件套”)交给房某某后,房某某向梁某某支付1000元现金作为报酬。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鉴于梁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解除扣押财物,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梅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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