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区检第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02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玉州**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次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10月,梁某乙在玉林市玉州区以200 元人民币的价格从被不起诉人梁某甲处购买了一个伪造的户口簿。梁某甲买卖假户口本给梁某乙的目的是帮梁某乙取得银行贷款,让梁某乙通过其在玉林市玉州区**广场买房,提高其销售业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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