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乙串通投标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86********,汉族,大专文化,职工,户籍所在地新昌县**镇**村****号,现住新昌县**街道**路**号**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8年1月24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4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乙涉嫌串通投标罪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3月份,被不起诉人梁某乙和梁某甲、陈某某、徐某某(均另案处理)为顺利获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支行营运用房装修改造项目工程,经事先商定挂靠多家建设公司参与投标,并串通挂靠公司投标的方式进行投标。后被不起诉人挂靠的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嵊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嵊州**、**、**、**等多家公司对让利率进行排列,统一修改投标公司标书,以提高中标率。2017年3月17日,通过上述方式投标,被不起诉人梁某乙和梁某甲、徐某某、陈某某挂靠的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以工程款5546120元中标,之后将该工程以6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俞某某。陈某某、梁某乙非法获利50万元,徐某某非法获利12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上述款项。

2018年1月22日,被不起诉人梁某乙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梁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