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桑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5********,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路**号**排**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16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桑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2020年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2日15时许,东关派出所工作人员巡逻至兰陵县**小区沿街,发现桑某某正在非法出售液化气。经公安机关查询,桑某某经营的门头无任何手续,桑某某自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2日营业额10万余元,盈利两万余元,扣押液化气280公斤、液化气罐28个,电子称一台、小推车一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桑某某非法经营液化气的数额无法确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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