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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桑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罗检二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桑学乾桑某某,男,42岁,1977年01月20日1977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3728221977********,初中文化,群众,临沂市罗庄区人,务工,住罗庄区褚墩镇三岭村三组105号罗庄区**镇**村**组**号。2019年7月3日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执行拘留,同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桑学乾桑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查明事实如下:

2015年9月1日,密发营某某与唐云学唐某某签订土地承包权转让合同,将唐云学某某位于京沪高速公路西三岭村的承包山地67亩经营权转包给密发营某某,后密发营某某在其承包地内建了20间大棚,被不起诉人桑学乾桑某某家的坟地在密发营某某的大棚西侧。2019年1月5日,被不起诉人桑学乾桑某某的母亲要出葬,桑学乾桑某某认为密发营某某的大棚碍事,遂找到本村书记张秀岭张某某让其与密发营某某沟通,张秀岭张某某等人与密发营某某沟通后,电话告知桑学乾桑某某,密发营某某已同意拆除碍事的大棚,后桑学乾桑某某拆除了密发营某某的三间大棚。经物价部门鉴定,损失价值9448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亲属已赔偿被害人29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另查明,2014年9月19日,唐云学唐某某(乙方)与临沂市罗庄区褚墩镇三岭村村民委员会(甲方)签订了三岭村荒山土地承包合同,山地共计106亩,承包期限为30年,自2014年10月1日至2044年9月30日止,该合同规定,所涉山地将用于种植、养殖及农产品加工;合同期限内不影响村民上坟、葬埋,乙方不得随意将合同所涉土地转包第三人,如确需转包应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本院认为,桑学乾桑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桑学乾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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