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桃检刑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单位桃源县理**镇**采石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汤某某,地址桃源县**镇**村**组。
本案由桃源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桃源县理**镇**采石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6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补充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桃源县理**镇**采石场成立于2014年7月16日,自2018年9月4日起汤某某(另案处理)成为该采石场投资人,该单位系个人独资企业。汤某某为开采矿石,在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同意书》的情况下,自2019年上半年开始非法占用桃源县**镇**村**组位于邓家峪(又名黑峪,林权证上写作打岩场,临近原区石灰厂)一带的林地开采矿石。经桃源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桃源县理**镇**采石场在桃源县**镇**村占地总面积为5.6693公顷,其中永久性使用林地许可及非林地面积为3.7715公顷、临时占用林地许可手续许可面积为0.847公顷、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1.0508公顷。非法占用的林地为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占用林地现状为林地植被破坏,林业生产条件丧失。
本院认为,桃源县理**镇**采石场系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桃源县理**镇**采石场不起诉。
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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