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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桂某某盗窃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现暂遵义市汇川区****坡租房,因涉嫌盗窃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取保候审;院于2020年7月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桂某某在遵义市汇川区祥龙世纪城地下停车场负三楼,将一辆绿源牌二轮电动车(型号:TDR15113Z,红色,车驾号192821804159630)盗走(经遵义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价值为1100元人民币)。

破案后,赃物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破案后,本院对双方进行调解,被不起诉人桂某某积极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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