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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桂某某涉嫌诈骗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公二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桂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9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月8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2020年4月16日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桂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30日和6月15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先后于2020年4月30日和7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年底,被不起诉人桂某某与夏某某认识,自称是内蒙古**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吹嘘内蒙古*甲公司与中建**建筑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承包一亿方的土方工程项目,本人挂靠潜江市**劳务公司,以劳务公司的名义与中建**签订了五千万土石方工程项目。桂某某对夏某某说可以帮忙安排人员到内蒙古*乙公司在赤峰市**矿开发土方项目中做事,并保证工资每月一万元以上。夏某某信以为真提出安排其舅舅游某某到该项目上做事,桂某某说可以,先向内蒙古*甲公司董事长汇报。夏某某要游某某与桂某某联系,游某某电话与桂某某洽谈,桂某某提出要交10万押金,游某某称自己年纪大提出要其外甥女婿黄某某一起到该项目中做事,桂某某同意。2018年5月10日,游某某、黄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桂某某20万押金,桂某某收到20万押金全部用于个人开销,并未投入到内蒙古赤峰**开发土方工程中,游某某、黄某某一直在家等桂某某的消息。夏某某多次问桂某某何时安排游某某、黄某某上班,桂某某一直以项目还未开工为由,要游某某、黄某某在家等通知。游某某也多次打电话催促桂某某,桂某某告知其在家等待,一有消息立即出发。2018年年底,桂某某称内蒙古的项目还是一直无法开工,准备到云南昆明红河州开始搞项目,告知夏某某到时先安排黄某某先到昆明。从2019年年初至今,游某某与黄某某多次电话联系桂某某,桂某某不接电话。夏某某找桂某某讨要押金,桂某某借口称没钱暂时无法归还。至2019年11月份,夏某某也无法联系到桂某某。

2020年3月27日,被不起诉人桂某某亲属向游某某、黄某某退赔2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认定桂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桂某某不起诉。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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