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祁检公诉刑不诉〔2019〕95号
被不起诉人桂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桂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8日上午8时许,被不起诉人桂某某的父亲桂某甲与被害人邓某某在祁阳县观音滩综合市场门口为打灶工程款的事发生矛盾并引发肢体冲突,被不起诉人桂某某赶来后,手持装蜡的铁瓶子将邓某某打伤。后经司法鉴定:邓某某头部累计创口长度达17cm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1月7日,被不起诉人桂某某赔偿被害人邓某某损失65000元,邓某某出具刑事谅解书,对被不起诉人桂某某予以谅解。
2019年1月14日下午14时许,被不起诉人桂某某主动到祁阳县观音滩派出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自首,且已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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