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秀检一部刑不诉〔2021〕117号
被不起诉人桂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30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湖北省黄梅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3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桂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及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现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晚,被不起诉人桂某某至嘉兴市嘉北街道**街**大厦旁接被害人梁某某回家,后二人因琐事在梁某某的汽车内发生争吵,被不起诉人桂某某用拳头殴打被害人梁某某脸部、鼻部,造成被害人梁某某鼻部外伤,双侧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已达轻伤二级。
现被不起诉人桂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梁某某相关医疗费用,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情节,又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桂某某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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