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桂某某,女,汉族,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41963********,四川省兴文县人,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兴文县**乡**村**组**号,于2019年9月3日被兴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桂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以来,何某某(已起诉)与桂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共谋在自己的住宅内为赶集的人员提供场所、赌具、茶水、吃饭等条件让赌客以“焖鸡”、“跑得快”等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盈利,共获利2万余元。2019年9月2日,兴文县公安局民警在桂某某位于**乡**街的住宅内将其抓获,查获正在参与赌博的10名赌客,45元的赌资、扑克牌等赌具。
本院认为,桂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赌博人员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在共同犯罪所起作用较小,属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桂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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