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栾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3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镇**村,住麻城市**公司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2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栾某某饮酒后驾驶鄂*****小型轿车在麻城市**路与**大道交岔口路段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对所抽取栾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定量检测,其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1.41mg/100ml。
被不起诉人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等书证;2.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不起诉人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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