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乃检公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格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2261988********,藏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曲松县,住山南市曲松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5日被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并由曲松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格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日晚被不起诉人格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藏CG****号的小型普通货车从山南市乃东区白日街出发并沿格桑路行驶,当日22时30分许车辆行驶至香曲西路时被乃东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分别为127.5mg/100ml和105.3mg/100mg,后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格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9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格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格某某的供述;3.证人白某某的证言;4.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格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格某某不起诉。
本案由公安机关扣押的被不起诉人格某某的驾驶证由乃东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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