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单位株洲市**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30211395017****,住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路**号**号**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赵某某。
诉讼代表人云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301976********,河北省黄骅市人,住株洲市天元区**街道**栋**号,株洲市**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出纳。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株洲市**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单位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至2017年2月期间,株洲市**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赵某某为偷税,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购买方式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购买的发票进行进项抵扣。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证实,由石家庄**贸易有限公司向株洲市**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开具的号码为00338652、00338653、00347681、00347682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451000元,税额合计65529.9元,为虚开发票。经原天津市宝坻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证实,由天津**塑料制品销售有限公司向株洲市**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开具的号码为14392247、14392248、14392249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税合计348750元,税额合计50673.09元,为虚开发票。以上价税合计799750元,税额合计116202.99元。株洲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经检查认定上述发票系虚开后要求株洲市**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补缴了税款,同时对该公司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将该案移送株洲市公安局审查。案发后赵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株洲市**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已补缴税款、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株洲市**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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