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许魏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栗某甲(曾用名:栗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21974********,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长葛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2019年8月8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20年5月28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上午8时许,栗某甲酒后驾驶豫K*****号小型客车,自许昌市魏都区****酒店出发行驶至许昌市魏都区**路与**大道交叉口南10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栗某甲被检测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27.1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