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康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康某某,住康某某**镇**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康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康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栗某某醉酒后驾驶冀GX****小型轿车行驶至康某某永安土产路北关小学附近,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栗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7.51mg/100ml。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受案登记表 、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血液酒精含量未超过100mg/100ml、行驶距离短、在人员车辆稀少的道路上驾驶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