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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栗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康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栗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康某某,住康某某****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康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5日取保候审。

本案康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栗某某醉酒后驾驶冀GX****小型轿车行驶至康某某永安土产路北关小学附近,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栗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7.51mg/100ml。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受案登记表 、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血液酒精含量未超过100mg/100ml、行驶距离短、在人员车辆稀少的道路上驾驶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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