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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柴某甲赌博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慈检诉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柴某甲,曾用名柴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75********,汉族,中专文化,慈利县**乡环卫所**,户籍地湖南省慈利县**镇**组**路**号,住慈利县**镇**村**组。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8月29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向国耀,湖南屏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柴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3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17日、5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至2019年3月,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在家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利用手机微信接受杜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报码投注。2019年4月至8月,赵某某又利用被不起诉人柴某甲为其开通的“‘地下六合彩’网络赌博游戏的会员盘”继续接受上述人员的投注,至案发时,赵某某共收取赌博人员的赌资约36万元,其中2019年4月至8月共收取赌资约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非税收入缴款书、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借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杜某某、沈某某、李某甲、万某某等人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帮助赵红霞收取的赌资金额较少,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案发后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柴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人民币五万元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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