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柴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6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现住**镇**路**号**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3月30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柴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9日补查重报。
黑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2017年期间,柴某某在**县**镇**修理部帮高某某修理长枪撞针,在修好后并帮助高某某保管该枪支至高某某将该枪取走。经鉴定,高某某在柴某某修理部修理的长枪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黑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柴某某不起诉。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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