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刑审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柴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82********,汉族,大学本科,山西**焦化有限责任公司**部**,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晋中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27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柴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
晋中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柴某某明知要某某等人将有毒有害的焦化废水非法处置至**煤焦集团有限公司的情况下,不予以制止,仍伪造数据并联系山西**集团**公司段某某等人帮助其进行数据造假,提供给执法部门虚假数据。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晋中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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