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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柴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柴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小区****室,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3时18分许,犯罪嫌疑人柴某某酒后驾驶甘AL****号小型轿车从兰州市七里河区**庄**小区行驶至安宁区**大桥桥北被巡查民警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柴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1.39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柴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1.39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其酒后驾车行驶未造成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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