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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柴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二部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51983********,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务工,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7日0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柴某某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浙J****R的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台州市路桥区**路**门当场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0mg/100ml,属醉酒。

2020年4月7日,被不起诉人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柴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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