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华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5月31日01时许,柴*饮酒后驾驶薛*的陕E***号小型普通客车载薛*、李**,沿202省道大华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御温泉北侧测速抓拍点路段时,柴*感觉不知何处反射来一道光,下意识向左打了一把方向,结果与道路东侧树木发生碰撞,致薛*当场死亡,柴*、李**受伤,造成交通事故。2018年6月8日经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薛*因交通事故致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2018年6月29日经华阴市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柴*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薛*、李**无事故责任。
2018年8月9日,被不起诉人柴*与薛*家属、李**分别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薛*家属、李**表示谅解柴*的行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柴*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民事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柴*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华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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