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64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6199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居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街道。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3月16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6月5日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1月,朱某某注册聊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外虚构事实宣称购买其公司的广告手机可以刷广告返利,朱某某伙同柳某某等下线人员等人在网上帮助推广诈骗受害人卞某某83315元,后朱某某伙同王某某将诈骗赃款转移藏匿。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柳某某与朱某某构成共同犯罪,不足以认定柳某某实施了诈骗犯罪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柳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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