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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柳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八检刑不诉〔2020〕13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6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贺州市,住贺州市八步区********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3日被贺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贺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柳某某于2015年11月至12月期间,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聘请砍工用油锯砍伐其在**镇**村村民潘某某处购买的位于**镇**村**山场上的马尾松,经鉴定,采伐林木的地点位于**镇**村**林班**小班内,伐区采伐面积为0.69公顷(折10.35亩),采伐林木蓄积量为29 立方米,出材量为17立方米。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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