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731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31986********,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舒兰市人,群众,务工,户籍地吉林省舒兰市**街**委**组,现住临沂市兰山区**广场**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柳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李某甲、马某某于2020年3月以来,在临沂市兰山区**街与**街交汇处**会所容留宋某甲、刘某某、刁某某、谢某某、李某乙、宋某乙、潘某某卖淫,并从中牟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被不起诉人柳某某是否存在容留卖淫的主观故意不清、是否有容留卖淫的客观行为不清,认定被不起诉人柳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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