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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柳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刑事检刑不诉〔2020〕158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70********,住娄底市娄某某**市场**栋**单元,户籍所在地娄底市娄某某**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9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并移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娄底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28日以被不起诉人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晚20时许,被不起诉人柳某某持B2型驾驶证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从娄底市娄某某杉山镇高坪村驾车回位于娄底市娄某某**市场的家中。当柳某某驾车行驶至娄底市娄某某新星北路与食府街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柳某某驾车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88.66mg/100ml。经讯问,柳某某如实供述了前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柳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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