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锦检刑不诉〔2021〕78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81********,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路**号**栋**单元**号,住成都市高新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肖琨,四川瑞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1日01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柳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黑色沃尔沃小型汽车,沿二环路东四段由南向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东四段36号门前道路时,被交警三分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发现被不起诉人柳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检测和对其提取的血样进行血样乙醇浓度鉴定,其结果分别为154mg/100ml和158.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如实供述、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柳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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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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