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赵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赵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6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某,住赵某**镇**广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赵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赵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柳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行驶至赵某大赵线时被赵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柳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0.55mg/100ml。被不起诉人柳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赵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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