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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柳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刑不诉〔2019〕38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21970********,汉族,初中文化,**客车**,现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4月1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经过二次延期审理,二次退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4日11时30 分许,被不起诉人柳某某驾驶辽B****W号中型普通客车乘载三十八中、新建高中学生放学回家,由普兰店至皮口,沿海皮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交通警察大队路口被交警查获,当场对该车进行核查,该车核定载客人数19人,实际乘载人数36人,超员17 人,超员89%。属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符合认罪认罚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柳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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