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柳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天成检二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31980********,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中共党员,中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号,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社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柳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A*****的沃尔沃牌小型越野客车从本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世纪城路出发,途经天府大道、天府三街、益州大道往本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南湖西路方向行驶,当行驶到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新下街华龙大桥时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分局民警现场挡获。

经抽取血样鉴定,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98.7mg/100ml。

本院认为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