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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柳向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刑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1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现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路**号,系**武院教练,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4日监视居住。本院于同年8月16日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柳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经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8月29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柳某某接到朋友王某某、白某某求助称手机被盗,实施盗窃的男子(本案被害人康某某)在山海关南门**路公交车站处,柳某某闻讯随王某某、白某某前往公交站,在该公交站发现康某某正在对上公交车乘客实施盗窃,柳某某追上前去,抓住康某某,向其索要王某某被盗手机,迫于柳某某阻拦撕扯,康某某同意归还盗窃所得手机,在交还盗窃手机后,康某某倒地,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对康某某死亡原因鉴定,系冠心病发作死亡,情绪激动、轻微外伤、局部外力作用可诱发冠心病发作。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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