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歙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单位浙江省绍兴柯某**甲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某区**镇**村,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不起诉人祝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绍兴柯某**甲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某区**镇**村**号,住绍兴市越城区**街道**区**室。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谷开利,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绍兴柯某**甲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祝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5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6月2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7日、4月20日、7月2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歙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祝某某于2015年6月注册成立绍兴柯某**甲有限公司,由当时的职工张某某为法定代表人。2015年1月注册成立绍兴柯某**乙有限公司,祝某某为法定代表人,同年8月25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杨某某。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经营者均为祝某某。祝某某在经营两公司时采取绍兴柯某**甲有限公司进货,由绍兴柯某**乙有限公司销售和收货款,收回的货款部分支付绍兴柯某**甲有限公司,部分偿还其经营的其他公司的债务。绍兴柯某**有限公司经营中所欠的货款债权人将无法追究祝某某及绍兴柯某**乙有限公司的民事责任。
2017年6月21日,犯罪嫌疑单位绍兴柯某**甲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背负巨额债务没有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以与安徽省歙县**纺织有限公司签订并履行小额合同的方法,诱骗歙县**纺织有限公司与其于2017年7月25日继续签订并自2017年7月25日至8月13日履行100万米价值300余万元雪纺珠白坏布购销合同。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除支付部分货款外到案发时仍有213万元货款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支付。绍兴柯某**甲有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公司实际控制人、经营者祝某某应负刑事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歙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祝某某及实际控制的绍兴柯某**甲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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