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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柯某某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未检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柯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身份证号码4409021996********,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羁押,2018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因犯罪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于2018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柯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2月1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7日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在茂名市茂南区**路**酒吧内,见到其前女朋友张某某(15周岁)和其他男子喝酒,后柯某某强行将张某某从酒吧带到茂名市茂南区**镇**村一个篮球场内,期间用拳脚对张某某进行殴打。经茂南法医鉴定,张某某多处软组织损伤,损伤程度达轻微伤。

本院认为,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且已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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