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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柯某某贩卖毒品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二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柯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县**镇**村**。因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2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08年3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吸毒,于2009年4月2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9月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柯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9年4月20日下午,陶某某电话联系余某某(已判)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当日15时许,余某某通过王某某(已判)联系上家赵某某(已判)购买,并约定在台州市椒江区大浪淘沙酒店门口交易。于是余某某、王某某至约定地点,向陶某某收取毒资人民币600元,并至大浪淘沙酒店东面一小超市门口付给赵某某人民币400元。

后被不起诉人柯某某至台州市椒江区开元大酒店附近的小路上,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一包毒品贩卖给赵某某。随后,赵某某在开元大酒店附近将上述毒品交付给王某某,王某某转交给陶某某时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述毒品被当场缴获。经鉴定,该包毒品含有甲基苯丙胺0.47克。

同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在开元大酒店附近被抓获,后因吸毒被行政拘留。2019年9月8日,柯某某在湖北省武汉市地铁7号线武昌火车站站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被不起诉人柯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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