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柯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大道**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8月2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凌晨5时许,被不起诉人柯某某伙同刘某某、周某某在遵义市播州区芶江镇义源村中小企业园区**厂工地入口处,将被害人宗某某放置在此处的367个扣件盗走,后卖给流动废品回收人员,获利735元。经鉴定,被盗扣押价值1486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柯某某、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告人周某某补偿了被害人17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赔偿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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