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溪检刑二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4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住竹溪县**镇**街**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5年3月22日被竹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25日被竹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被竹溪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竹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柯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竹溪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柯某某事前明知梁某某约其毁坏墙面,仍接受梁某某邀约,于2015年1月8日晚同梁某某等人将**楼已粉刷的墙体用废旧机油污损,墙面含天花板污损面积1976.37平方米,地面受损面积585.07平方米,修复受损房屋墙面的价格为34658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该案已过追诉时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柯某某不起诉。
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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