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柯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03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3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柯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4月份开始,曹某某(由本院提起公诉)在广东省珠海市从事为他人取款业务,按取款金额收取1‰至5‰不等的费用。其后,曹某某陆续雇佣了王某甲、程某某、吴某某(由本院提起公诉)和被不起诉人柯某某等人取款,并按取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报酬,支付给柯某某的为取款金额0.25‰至0.3‰不等。由曹某某负责联系上家,谈好取款金额,再由柯某某等人对自己名下的银行卡(俗称“大卡”)测卡(通过银行卡对微信零钱充值0.01元),确认银行卡未被冻结后提供给上家用于接收资金。曹某某本人或让王某甲等人将约定好取现的等额现金送到指定的地点交给指定的人员,随后“大卡”会收到上家分多笔转入的资金,通过手机银行将转入“大卡”的钱分成多笔2万元以下金额转账至其他人员的银行卡(俗称“小卡”,一般为亲朋好友名下的银行卡)。转账完成后,柯某某等人带着“小卡”到珠海市或中山市各大银行的ATM机上进行取现。在从事取现业务过程中,先后有多张银行卡被冻结。
2020年6月19日,被害人刘某某向松阳县公安局报案称2020年5月26日至6月11日期间,其在一股票QQ群指导老师的推荐下下载了“**(**)国际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期货平台,陆续在该平台上充值了685.4万元人民币进行期货交易,后发现被骗。同日,松阳县公安局受案调查,2020年6月20日立案侦查,经侦查发现,“**(**)国际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期货平台系境外诈骗分子设立,以投资期货交易形式诱使投资者在“**(**)国际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平台充值,骗取他人钱款。2020年6月10日,被害人刘某某华在“**(**)国际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期货平台充值400万元人民币,经多级银行卡流转后有111.7285万元转入吴某某高伟、程某某名下的银行卡被取现。
被害人钱某某、王某丙分别于2020年7月14日、2020年7月19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称经一股票微信群指导老师的推荐,在“**资管”平台炒股,发现被骗。经查,2020年7月8日,被害人钱某某按“**资管”平台客服指定帐户汇款14.12万元人民币,被害人王某丙按“**资管”平台客服指定帐户汇款5万元人民币,经过多级银行账户流转后二人被骗金额中至少共有4.3616万元转入王某乙名下的银行卡被取现。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柯某某于2020年7月13日在广东省被抓获归案,侦查人员对广东省中山市**镇**街*室柯某某等人租住处搜查,依法扣押了取款用的银行卡和柯某某持有的现金人民币1200元。
另经查明,被不起诉人柯某某于2020年5月3日到珠海,6月4日回湖北,6月18日再次到珠海,6月27日回湖北,后于7月7日到珠海至7月13日被抓获归案,其未参与2020年6月10日对被害人刘某某被诈骗钱款的取款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及其同案人员的供述与辩解、搜查笔录、电子检查数据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对审查后认定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应当知道取现的钱款系不法资金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柯某某不起诉。
搜查时被扣押的现金人民币1200元现保管在松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电子缴款分户中,用于退出违法所得及退赔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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