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柯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住郧西县**镇**街**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郧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郧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柯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2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被不起诉人柯某甲向其哥哥柯某乙借钱在郧西县城关镇富康大道新合作超市二楼开始经营**酒店,并招聘了20名员工。2018年6月初,该酒店因经营不善倒闭。倒闭时尚拖欠陈某某、陶某某等20名工人2018年4月至6月的工资共计7万余元。后陈某某等人向郧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该局受案后无法联系到柯某甲本人。郧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于2018年7月18日、2018年10月10日对柯某甲下达《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要求柯某甲期限内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因柯某甲逃匿,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2018年10月,郧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柯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线索移送郧西县公安局。郧西县公安局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侦查。柯某甲于1月25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与员工协商,主动支付了其拖欠的员工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欠薪投诉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职工考勤表、工资发放明细等书证;2.证人柯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陶某某等人的陈述;4.检查笔录和照片;5.视听资料;6.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柯某甲采取逃匿方法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其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柯某甲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柯某甲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十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郧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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