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柯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房,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3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柯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4日补查重报。
雷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14日晚上10时许,郑某某、郭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官某某、袁某某、柯某某等人由于没有钱花,于是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提出去雷州市**镇**村抢劫赌场的钱,郑某某等人都表示同意。然后,郑某某并提出租赁小车抢劫。于是就叫柯某某去雷州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了一辆黑色奥德赛小车,车牌粤G*****。郑某某等人在车上商量准备去抢劫时,郑某某认为柯某某不够灵活,不让柯某某跟着去,于是柯某某生气在雷州市白沙镇卫生院附近下车。然后,郑某某、郭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官某某、袁某某等六人驾驶租来的一辆黑色奥德赛小车,车牌粤G*****开到张某某家中,所有的人都换好衣服,并在张某某家中拿出之前谢某某放在张某某家里的三把枪和三把刀,每个人在车上全部戴好黑色头罩以及蓝色口罩一路开车到**镇**村准备抢劫赌场的钱,当车开到**镇**村时发现赌场没有开设,郑某某、郭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官某某、袁某某就开车沿着雷州市**镇**村开去,途经雷州市**镇**村时,发现被害人邓某1和邓某2、邓某3、邓某4、邓某5、邓某6、邓某7、邓某8等人在**镇**村邓某9铺仔门口外处打天九牌和升级,他们就决定抢劫他们。时至凌晨3时40分左右,陈某某驾驶奥德赛牌小车载着郑某某、郭某某、官某某、张某某、袁某某等人到邓某9铺子门口旁边停下,接着郑某某、郭某某各持一支枪,官某某、张某某、袁某某各持一把开山刀从小车上下来实施抢劫,陈某某则留在车上做好开车接应。郑某某下车后就叫喊:“不要动。”于是,郑某某就朝天开了一枪,由于郑某某开了一枪不响,于是被害人邓某1等八人见状就逃跑。接着,犯罪嫌疑人郑某某看见被害人邓某1等人逃跑就接着对着他们开了第二枪并将被害人邓某1的头部等部位打伤。随后郑某某、郭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官某某、袁某某劫走桌子上的钱170元和5包香烟。然后,郑某某、郭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官某某、袁某某就开车逃离现场。于2019年6月15日下午,郑某某、郭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官某某、袁某某、柯某某将抢劫来的170元在雷州市**街道**路**公司楼下**店一起消费。经对被害人邓某1伤情鉴定,邓某1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雷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柯某某不起诉。
本案涉案物品已移交雷州市人民法院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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