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文昌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10日至2020年1月19日;自2020年2月20日至3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20年2月10日至2月24日;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5月5日)。
文昌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8月25日晚上,2018年9月2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在文昌市**镇**村委会**村中散发写有“李某甲拖欠新老员工工资,住豪宅,妻妾成群,并书写李某甲相关车辆信息”等内容的传单。柯某某还于2018年9月24日中午,9月25日凌晨到**镇**村中用油漆在世**公司的墙上、大门上以及在该公司员工宿舍的墙上、门上书写“李某甲还钱”等字样,严重影响了该公司的经营秩序。经向李某甲及其家人了解到,2018年9月份期间,柯某某悬挂一张大字报(上书写李某甲拖欠员工公司,住豪宅。妻妾成群以及李某甲的车辆信息等)在李某甲三名子女就读的文昌市**幼儿园、文昌市**小学、**中学等地以及城镇多处地方散发传单,柯某某的行为造成李某甲的父母、妻子以及三名子女的恐慌,并造成**村中的村民对李某甲及李某甲的家人议论纷纷,迫于舆论压力,李某甲的父母、妻子、子女举家搬离**村,目前李某甲的三名子女因对柯某某的行为感到害怕,均已休学。柯某某的行为已严重干扰李某甲及其家人正常的学习、工作、生活。被不起诉人柯某某的行为还造成了海南**公司的员工的恐慌,致使王某某、符某某、叶某某、李某乙、杨某某等人的恐慌,致使王某某、叶某某、杨某某等人因害怕提出辞职。经审讯,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对其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2019)琼9005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确认柯某某和海南**体育产业有限公司自2004年11月24日至2017 年12月31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海南**体育产业有限公司需向柯某某支付未付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13826.39元人民币以及向柯某某支付经济补偿101494.35 元人民币,目前柯某某已上诉至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文昌市价格认证中心文价认字[2019] 65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的鉴定意见为:被损毁财物及柯某某所刷油漆的铁门、柱面、墙面等于价格认定基准日(2019年9月25日)的直接损失价格为人民币壹仟陆佰肆拾元整(¥1640)。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文昌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实施了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文昌市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吴 斌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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