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711号
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7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现在京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柯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柯某某于2019年9月23日17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派出所大厅内,因办理婚姻手续问题产生不满,后将派出所内民警黄某某左前臂、右手抓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后被抓获归案,已取得被侵害民警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表示认罪认罚,案发后已取得被侵害民警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