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二区检刑不诉〔2019〕206号
被不起诉人柯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3199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系东莞市**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住**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9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5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柯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鄂FF**)行驶至东莞市**镇**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7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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