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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柯某某危险驾驶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柯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村民委员会****现住贵州省盘州市**街道办政务中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继续对其办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被不起诉人柯某某酒后驾驶云A2****号小型轿车从盘州市红果街道方向沿迎宾大道往红果城区方向行驶,20时许,当其行驶到迎宾大道100米处时被查获,经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8mg/100ml。经对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其结果为115.9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对其作不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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