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二部刑不诉〔2020〕727号
被不起诉人柯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镇**村**桥**庄。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路桥区看守所。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20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柯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J****3的小型轿车,途经台州市路桥区**路**区**号门前段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测,柯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7mg/100mL,属醉酒。
2020年11月10日,被不起诉人柯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呼气检测告知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状态查询证明、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甲、罗某乙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一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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