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柯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81********,汉族,本科文化,铜陵**有限公司文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新村**栋**号,现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晚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在铜陵市**小区的家里吃饭饮酒,吃完饭大概21时,接到电话让其下楼去小区外围马路挪车,后酒后驾驶皖GF****号小型轿车从小区外围马路出发,行驶至翠湖一路嘉华国际广场门前路段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量仪检测,体内酒精含量为95mg/100ml。后交警将其带至铜陵市立医院抽血化验,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柯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5.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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