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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柯某某串通投标案)_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柯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鄂州市,身份证号码4207021983********,汉族,初中文化,江西****公司吉安分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区**镇**村**号,住吉安市**区****室。2018年12月26日因本案被安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柯某某等人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8月16日、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月,安福县县道竹江至洋门(含寮塘至小江边)公路改建工程公开招标,招标方式均为合理低价法。开标前,李某某(已判刑)与管某某、王某某三人协商一起借公司资质来投这两个工程,如果中标了就一起合伙承建。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帮刘某甲联系了4家公司准备参与投标,后李某某从刘某甲处得到该4家公司,通过统一制作报价的方式参与投标。2017年2月3日上午,竹江至洋门公路改建工程开标,同日下午,寮塘至小江边公路改建工程开标,竹江至洋门公路改建工程由****公司中标,中标价为6729361元;寮塘至小江边公路改建工程由****公司中标,中标价为12525795元。两个工程实际由李某某、管某某、王某某承建。

2.2018年5月24日,安福县竹江至洋门公路改建工程(竹江-甘洛段)建设工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方式为合理低价法。刘某乙(另案处理)通过被不起诉人柯某某等人借公司资质,通过统一制作报价的方式进行投标,其中柯某某帮刘某乙联系了6家公司。2018年6月15日工程开标,刘某乙所借****公司中标,中标价为25828949元,后该工程由刘某乙等人承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柯某某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且主动退回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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