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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查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218号

被不起诉人查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汉族,文盲,居民身份证号5328011960********,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现住景洪市**乡**队**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经景洪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查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后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30日至2020年10月30日。

景洪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07日11时许,被害人何某某邀约被不起诉人查某某一起到**乡***村委会**水库(******对面)用电鱼机拿鱼。当日14时许,何某某在一旁边拿鱼,被不起诉人查某某用电鱼机电鱼,在二人电鱼过程中,何某某突然叫了一声后跪到在水中,被不起诉人查某某和证人熊某某等人将何某某扶到岸上后,见何某某还有呼吸,随即对何某某进行心肺复苏等急救措施并拨打了120,待大渡岗卫生院人员到达后确认何某某已经死亡。

经景洪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不排除触电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仍然认为景洪市公安局认定的查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查某某的犯罪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查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自行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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