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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查某某贩卖毒品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查某某,女性,196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67********,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查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4日补查重报。

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4月10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查某某在凉州区**路**号**栋**单元**室自己家中向吸毒人员刘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后被公安人员查获,现场从刘某某处查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一小包,净重0.47克;从查某某家中查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一小包,净重0.3克。2020年4月20日经武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份。

另外:2020年4月7日下午,吸毒人员刘某某给嫌疑人查某某现金900元要求购买毒品,查某某垫付现金100元后从贩毒人员处购买价值1000元的毒品。后查某某在其家中挑取购买的部分毒品后将剩余毒品交刘某某,后侦查人员从刘某某处扣押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一小包,净重0.14克。2020年4月20日经武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份。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查海霞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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