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查某某,女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67********,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查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4日补查重报。
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4月10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查某某在凉州区**路**号**栋**单元**室自己家中向吸毒人员刘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后被公安人员查获,现场从刘某某处查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一小包,净重0.47克;从查某某家中查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一小包,净重0.3克。2020年4月20日经武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份。
另外:2020年4月7日下午,吸毒人员刘某某给嫌疑人查某某现金900元要求购买毒品,查某某垫付现金100元后从贩毒人员处购买价值1000元的毒品。后查某某在其家中挑取购买的部分毒品后将剩余毒品交刘某某,后侦查人员从刘某某处扣押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一小包,净重0.14克。2020年4月20日经武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份。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查海霞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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