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查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421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嘉善县**街道**路**号。因犯强奸罪(未遂)于2000年1月12日被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20年1月31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现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0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查某某饮酒后驾驶浙FD****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嘉兴市中环西路中环南路路口北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查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对被不起诉人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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