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门检公诉刑不诉〔2019〕56号
被不起诉单位:**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单位地址:门源县**镇**村,项目部经理刘某某。
诉讼代表人刘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系**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联系方式1389751****。
本案由门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5日、2019年6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向门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于2019年11月29日撤回起诉。
门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9月**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建设曼大公路克大段**标段,设“国道569曼德拉至大通门源段克大二标**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以下简称克大二标)”。2014年10月11日任命胡某某为该项目部经理,刘某某为该项目部副经理兼总工程师,祝某某为党工委书记;2016年6月16日,任命刘某某为该项目部经理。2015年1月27日门源县发展和改革局下发了《关于修建**标公路工程辅助设施的立项批复》,同意新建一处碎石场,建设单位为克大二标,项目法人为胡某某。2015年6月19日克大二标向门源县资源监管执法领导小组上报了《关于上报**标公路工程碎石场开采申请的报告》,申请在东川镇马圈台新建碎石场;2015年7月21日,门源县国土资源局向中克大二标下发了《关于**标项目部砂石料场临时用地的批复》,同意项目部临时使用东川甘沟村马圈台旱地2亩,牧草地41.92亩,作为克大二标砂石料场用地,使用期限为2015年7月21日到2017年的7月21日。2015年11月3日门源县国土资源局向县资源管理领导小组上报了《关于设置国道569曼德拉至大通公路、青克公路、铁麻公路建设工程等取料场的请示》,拟在东川镇马圈台设置石料场一处。2015年12月4日门源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第127号《会议纪要》,会议批准克大二标在东川镇甘沟村马圈台设置取料场。2016年初张某某出资设备,汪某某出资现金二人合伙建立了马圈台砂石料场,到2016年4月开始投入生产并将所生产砂石提供给克大二标。
2016年6月13日张某某、汪某某二人将马圈台砂石料场包括生产设备在内以25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任某某并签订了协议,转让该砂石料场时任某某出资8万元、马某某出资250万元,后任某某负责生产砂石并提供给克大二标并对外销售。2016年6月至8月马某某和任某某合伙经营该砂石料场,2016年8月至2017年9月由马某某的儿子马某甲帮其岳父任某某打理砂石料场。2017年6月16日门源县国土资源局向青海**投资有限公司小沙河至大通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发下《关于责令取土场、砂石料场、石料场停止生产活动的通知》责令停止一切生产活动,后克大二标也向马圈台砂石料场下发了停产通知。但克大二标项目部为了建设工程需要默许任某某继续生产并供应砂石料。2018年3月为了保证生产合格的砂石料供项目部使用,项目部曾要求任某某改进生产设备继续生产。后马圈台砂石料场一直使用由克大二标项目部提供的电力,在2017年10月至2018年9月期间共产生336960元电费。2017年11月7日马某某和任某某签订了砂场转让协议,任某某向马某某支付305万元,该砂石料场的所有的财产归任某某所有。2017年6月16日至2018年9月期间县国土资源局向克大二标及马圈台砂石料场下发整改通知及相关停产的文件并约谈其负责人。2018年3月6日马圈台沙石料场工人铁某某在没有采取安全措施情况下检修设备时从筛床坠落,致使铁某某腰部受伤,2018年6月20日,经青海省红十字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铁某某构成八级残疾。2018年9月11日上午10时许,马圈台砂石料场的挖掘机司机虎某某驾驶挖掘机(已扣押)在山体采挖砂石时山体滑落,致使虎某某死亡及在场的任某某受伤,当日经门源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在马圈台沙石料场帐篷内对虎某某的死因进行鉴定,结论为死者虎某某头部遭受巨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当日任某某到青海省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右侧胫腓骨骨折,右侧外踝骨骨折,右下肢多发皮肤挫裂伤。2018年9月11日马圈台砂石料场堆放的成品砂石被门源县国土资源局依法扣押并对现场的砂石进行了价格认证,经门源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现场堆放有9324.9方石粉,计528721.8元;25600.8方碎石,计1645064.8元。共计2173786.6元。根据门源县国土资源局委托第三方在2017年11月的“地址简测报告”和 2019年1月7日的“马圈台片石场方量测绘报告”,马圈台砂石料场在2017年10月5日至2018年9月11日期间非法开采的原砂石料是49151.06立方米,2019年1月25日经门源县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非法开采的49151.06立方米原砂石料价值是2211797.7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被不起诉单位**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以单位名义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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